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相关要求,为做好我校2023年处级及以下专业技术类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编报及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订因公出国(赴港澳)计划的依据和原则
(一)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突出
疫情后重大项目、重大任务和经济建设发展,突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任务。
(二)各单位合理编报2023年度出访计划。严格执行计划管理的规定,包括参加国家部委双跨团组和国(境)外培训团组均应列入年度出访计划。
(三)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对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类出访团组不进行批次限制。出国任务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1.从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须在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列明),出国执行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中明确列出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2.出席重要国际科技类学术会议并担任大会主席、副主席、分会主席,作会议特邀报告、大会报告或分会报告;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就本人研究课题作学术报告;
4.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出国执行协议规定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5.在科技类国际组织中任职或兼职的科研人员,出国执行与其在该组织中担任职务相对应的任务;
6.从事由外方提供全额资助且外方背景可靠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7.赴国外执行合作科研、工程技术检验、地质勘探、采集等专业技术类工作任务。
(四)严格执行中央规定,科学规范管理出国团组,严格执行计划管理的规定,包括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内的所有出访团组均应列入年度出访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出访计划,如需调整不得增加出访国家数量及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原计划出访预算,不得更换出访团组团长。
二、认真执行计划报批制度
各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2023年度因公出国(赴港澳)计划表》中相关要求填报,不得拆分团组,经费来源应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号。
各学院、部门审核后通过OA系统将电子版发送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纸质版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截止时间为12月9日,逾期未报送视为无出访计划。
联系人:宋明军
地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综A812)
电话:86324486 15840899022